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防水等级 | 防水标准 |
一级 |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
二级 |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 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2•d) |
三级 |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
四级 |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 |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防水等级 | 适用范围 |
一级 |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地铁车站 |
二级 |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
三级 |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
四级 |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塌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