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6.3.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 As1·f y1·γd1= As2·f y2·γd2 式中 As1、f y1、γ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s2、f y2、γ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γd可按表6.3.2选用。 表6.3.2 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
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HRB335级和HRB 400级、RRB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400级、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 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 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2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 3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