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要求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楼板、墙等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如果违反的话,则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做了相应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管理单位不得居住、经营、租赁。条例规定,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修改) 摘自 名城苏州网 记者 高瑞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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