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立面堪称城市脸面,既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又是传承建筑文化、承接城市历史的载体。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市规划部门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确需改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建筑外立面对城市景观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风貌,此前,我市在多个文件中都提出了对建筑外立面加强管理。由于缺乏体系完整的详细规定,实施层面仍显不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从规划、建设、维护多角度对建筑外立面管理进行了明确。 其中,在规划管理上,《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建筑需要设置广告、门头牌匾、公共标识、夜景照明、空调机位等设施,应当按规定报批,并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 在维护管理上,《办法》要求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明显污渍,无残损、无脱落、无乱贴乱刻。不同材质的建筑外立面要按照不同的周期进行清洁。玻璃幕墙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装饰板幕墙、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的,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青岛日报》 2018.04.26 记者 崔武 |